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9624号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广汕路边沥口路段。
法定代表人:杨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碧云,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苑,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张华。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92元,由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雅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