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华虹仪表有限公司与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4472号
原告:重庆华虹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3940972B。
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福,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工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745737592R。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华虹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华虹仪表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虹仪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虹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保全费1040.37元,由原告重庆华虹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荣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耿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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