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顺兴机械厂、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629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顺兴机械厂,经营场所泸州市龙马潭区。
经营者:熊武。
被申请人: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张华。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634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7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茂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鸿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