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顺兴机械厂、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634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顺兴机械厂,经营场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62762039P。
经营者:熊武。
被申请人: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工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745737592R。
法定代表人:张华。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顺兴机械厂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经营者熊武用其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为申请人的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70万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申请人经营者熊武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市不动产产权第0129507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