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

包昌明申请执行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3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昌明,男,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执行人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路134号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包昌明申请执行习水县紫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金典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因查封的财产现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