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1213号
被执行人: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72018752C,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
法定代表人:王坤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24×××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83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邹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