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经贸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J9YG5U。
法定代表人:王奇
委托代理人:胡珊瑚,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91号3幢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72018752C。
法定代表人:王坤华
被执行人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地址:贵州省习水县温水镇星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E6MEA44。
法定代表人:徐贵玲
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330民初28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应给付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554057.5元及从2018年4月14日起以255405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承担逾期利息至货款付清为止。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履行,全案案件款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支付本金2554057.5元,利息400000元,共计2954057.5元。现申请执行人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330执92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重新恢复对本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毅
书记员胡艾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