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8736号
原告:遵义俊驰建材有限公司(原遵义市闽金采石场),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布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KBAQ5M。
法定代表人:刘光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行政办公中心,统一机构代码:91520303MA6DX4B14。
法定代表人:赵文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峰,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凌伟,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峰,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遵义俊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区分公司、舒凌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遵义俊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区分公司、舒凌伟、***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遵义俊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区分公司、舒凌伟、***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俊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7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俊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亚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 霞
书 记 员 曾祥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