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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民初4693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对原告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湄潭中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328民初4693号民事调解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21)黔0328民初469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页正数第九至十行“共计付款5994199.05万元”有误,应补正为“共计付款5994199.05元”。
审判员 康 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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