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4571号
原告:遵义俊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布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KBAQ5M。
法定代表人:刘光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琴,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91号3幢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72018752C。
法定代表人:王坤华,职务:经理。
被告: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行政办公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X4JB14。
负责人:赵文凯,职务: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峰,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遵义俊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遵义俊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遵义俊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俊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俊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亚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 霞
书 记 员 王鹏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