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阳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91号3幢2-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坤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荣,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绥阳县教育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520323009520096F,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平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田其华,教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智力,教育局副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达”)与被执行人绥阳县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教育局”已支付“鸿利达”工程款1,000,000.00元,尚欠工程款3,993,507.74元,审计费91,594.00元,共计4,085,101.74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21年8月31日前“教育局”支付“鸿利达”工程款2,000,000.00元,余款2,085,101.74元,从2021年9月1日起,“教育局”每月底前支付“鸿利达”500,000.00元,至履行完毕止,受理费23,698.00元,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由“教育局”支付“鸿利达”的相关费用,在最后结算月时支付。执行费52,944.00元由被执行人绥阳县教育局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3执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方世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杨
书 记 员 王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