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2040号
原告:**,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告: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91号3幢2-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坤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道真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尹珍大道382栋2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住重庆市江北区。
第三人:尹胜利,男,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道真分公司、***、第三人尹胜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小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