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执保12号
申请人:贵州锐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星月社区政务中心**湖潮乡双创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黎继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乾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欧新区中建幸福城********。
法定代表人:邓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锐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乾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黔0322执保2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乾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账号:82×××45)账户存款347004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乾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账号:20×××65)账户存款347004元。”
现申请人贵州锐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贵州乾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锐安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乾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账号:82×××45)账户存款347004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乾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账号:20×××65)账户存款34700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道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岳小勤
书记员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