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2执保217号
申请人:贵州锐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星月社区政务中心**湖潮乡双创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黎继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乾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欧新区中建幸福城********。
法定代表人:邓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锐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乾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账号:82×××45)、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账号:20×××65)上存款347004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52010000001128保险金额:人民币347004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锐安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乾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账号:82×××45)账户存款347004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账号:20×××65)账户存款347004元;
(以上一、二项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4700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具体冻结金额以执行结案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2255元由申请人贵州锐安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道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岳小勤
书记员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