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乾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贵州乾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贵州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2执恢21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乾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邓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李松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贵州乾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州乾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黔0322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人民币911719.9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5元的还款义务。

执行中,本院经网上总对总查控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无保险登记、无证券登记、无车辆登记、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已将被执行人贵州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邓伟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322执恢2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梁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