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民初3118号
原告: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68841450XJ。
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高镇镇赤土村。
法定代表人:何洪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明,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帮俊,系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
被告:贵州乾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190580659601K。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中建·幸福城B11栋2单元18层2-18-2号。
法定代表人:邓伟。
原告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乾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于2021年9月27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4元,减半收取2952元,由原告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大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