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民终2210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贵州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5665号案件受理及交费通知书,***已经诉请撤销认定本案事实所依据的两份人民调解协议书,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该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由于***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故本案发回重审,不属于一审法院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长 康 龙 审判员 陈 娜 审判员 胡晓波
法官助理甘德霞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