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复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1484号之二 申请人:遵义市复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复兴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983678427。 法定代表人:**燎。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59082047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遵义市复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黔0302民初1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5600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申请人遵义市复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2年2月,依据(2022)黔0302民初1484号民事裁定书,以(2022)黔0302执保172号执行案件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保全措施:2022年2月8日冻结了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1325账户内的存款额度55600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市复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2)黔0302民初1484号民事裁定书,以(2022)黔0302执保172号执行案件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1325账户内的存款额度55600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王 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