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1484号
申请人:遵义市复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复兴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983678427。
法定代表人:**燎。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59082047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遵义市复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5600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5600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王 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