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1484号之一
原告:遵义市复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复兴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983678427。
法定代表人:**燎。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如***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5908204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遵义市复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复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复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0元,保全费3300元,共计8440元,由原告遵义市复兴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李 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王 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