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30执91号
申请执行人习水县关坪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杉王街道红一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JB42E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2**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590820475。
法定代表人:**。
习水县关坪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30民初69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习水县关坪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32106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685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意见履行,全案案件款由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5日前履行50万元,2022年1月30日前履行150万元,2022年4月31日前履行20万元,余款在2022你那6月31日前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330执9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重新恢复对本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毅
书 记 员 胡艾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