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30执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习水县关坪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JB42E37,住所地习水县杉王街道红一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590820475,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习水县关坪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3231××××188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41052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3231××××18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1052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