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习水县关坪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30执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习水县关坪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JB42E37,住所地习水县杉王街道红一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590820475,,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3231××××18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1052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