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民初2134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59082047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公民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男,公民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5日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琳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