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保39号
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美家居装饰建材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商业大道左。
经营者:李艳飞。
被申请人: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礼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陈剑,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美家居装饰建材超市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美家居装饰建材超市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剑银行存款15929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美家居装饰建材超市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美家居装饰建材超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剑银行存款15929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