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1626号
原告: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冷水滩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百业街9号603。
负责人:蒋小林,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89号香雪公馆第1幢6层60E2号(香雪公馆五栋602)。
法定代表人:张礼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冷水滩分公司、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冷水滩分公司、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26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267.2元;2.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3292元、住院治疗期间护理人员费用11924.6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96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3882元、护理人员费用1825.2元;3.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司法鉴定费8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桃人社工伤认字〔2021〕215号)核实认定:***系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县妇幼保健院综合楼主体工程项目木工包头刘祖学所雇佣的木工……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桃江县,而两原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冷水滩分公司系用人单位。故本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增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易 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