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民初2077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代理人何明涛,郴州市北湖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89号香雪公馆第1幢6层60E2号(香雪公馆五栋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6820662XK。
法定代表人张礼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原告在7天内缴纳诉讼费,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按规定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黎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婵莹
书记员王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