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民初2077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代理人何明涛,郴州市北湖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89号香雪公馆第1幢6层60E2号(香雪公馆五栋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6820662XK。

法定代表人张礼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原告在7天内缴纳诉讼费,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按规定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黎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婵莹

书记员王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