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02执475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
解除保全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2019)湘1002执保85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