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惠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惠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2民初5656号
原告:福州惠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78号闽发西湖广场2号楼8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施梨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晨晖,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2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惠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福州惠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惠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欲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惠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福州惠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