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6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思宇,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卫国,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被告:李兵武,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审被告: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雅塘村上筑苑8栋602房。
法定代表人:王卫国,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王卫国、李兵武、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480元,减半收取127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祖湖
审判员 唐亚飞
审判员 邓 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威
书记员高沁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