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国。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1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证券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对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在执行案件办理期间,本院分别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信息。
5、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传唤,被执行人未到法院来。
6、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居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18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0万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淳
审 判 员 余志顺
审 判 员 王剑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