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执恢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冯波、林顺全,平潭综合实验区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城中村燕东庄11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中,于2019年8月2日向***、***、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鉴于***、***、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名下银行存款,优先扣除执行费、诉讼费后,***已确认领回执行款人民币34306元。本案中***、***、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20.6366万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确认***已偿还的60万元及已领回的执行款34306元应予以扣除)。
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除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A×××××的车辆、***名下车牌号为闽A×××××的车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佘 坚
审判员 翁祖文
审判员 吴旭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