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美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28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城中村燕东庄1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名下有未被实际扣押到的车牌号为闽A×××××、闽A×××××、闽A×××××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提供新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故视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6366万元及相应利息。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翁祖文
审判员***
审判员*禹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