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美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28执恢13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2095号民事调解书]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担保人***名下坐落于连江县房产,拍卖所得款为831400元,执行款项优先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剩余款项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已领回执行款人民币557495.88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投标保证金118万元及调解书所确定的相应利息。鉴于被执行人***、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福州市房产登记中心查询,现被执行人***、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禹
审判员***
执行员何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施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