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美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28执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汉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撤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