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1161-1号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栖霞宫村南。
经营者邓玉平。
委托代理人韩万民,该租赁站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1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张武周,男,汉族,1965年4月8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2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杨欢乐,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与学府街交叉口南100米龙富小区商业楼5、6楼。
法定代表人梁卫合。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办事处浅井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199号院。
法定代表人胡江,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立,该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婧,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张武周、***、杨欢乐、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办事处浅井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872元,减半收取3436元,由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