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市奥亚物资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1660号
申请人:洛阳市奥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经三路东侧格力广场二楼207房间,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2614810913P。
法定代表人:苗纪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鹏,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与学府街交叉口南100米龙富小区商业楼5、6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171633726T。
法定代表人:梁卫合。
申请人洛阳洛阳市奥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河南翼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保险单号2022031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