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民初256号
原告:曹妃甸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金岛大厦B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69209043XU。
法定代表人:刘永东。
被告:***仁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大吕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886887788J。
法定代表人:张厚东。
被告:***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郭家桥乡刘家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595423319R。
法定代表人:张龙。
被告:张厚东,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生,现住唐山市***。
被告:张春敏,女,汉族,1964年1月15日生,现住唐山市***。
原告曹妃甸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仁钻井有限公司、***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张厚东、张春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曹妃甸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妃甸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妃甸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8元,由原告曹妃甸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雪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