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鼎仁钻井有限公司

唐山鼎仁钻井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29民初989号
原告唐山鼎仁钻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鼎仁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鼎仁钻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王勇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轩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