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鼎仁钻井有限公司

唐山鼎仁钻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北安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54803

原告:唐山鼎仁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大吕庄。

法定代表人:张厚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满永,男,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北安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北安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凤,女,北京金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鼎仁钻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鼎仁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北安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安河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鼎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厚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满永与被告北安河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鼎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令北安河村委会支付打井工程款人民币1 460 591.73元;2、诉讼费由北安河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815日,双方签订凿井工程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我公司承包北安河村委会一眼630米岩石井钻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安装工程,约定工程款为1466 81.58元,最终结算以审计价格为准。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如约完成了上述工程,但北安河村委会一直未付款,该工程的工程款经北安河村委会委托北京兴健项目管理公司审核,结算金额为1460591.73元,北安河村委会至今未付。因上述欠款经我公司长期索要北安河村委会未能给付,现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北安河村委会辩称,工程的时间、地点与事实都认可。工程结算与验收都认可,认可欠唐山鼎仁公司的工程款,但是现在村委会没有资金,因为水务站没有指标,政府不给拨钱,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815日,双方签订凿井工程协议书,约定唐山鼎仁公司承包北安河村委会一眼630米钻井工程,工程总造价1466681.58元,工程款结算经审计、村委会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唐山鼎仁公司如约完工,经北安河村委会验收合格,经北安河村委会委托的北京兴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工程款结算金额为1460591.73元。北安河村委会至今未给付唐山鼎仁公司上述工程款。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凿井工程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协议约定。唐山鼎仁公司如约完工后,北安河村委会理应如约给付唐山鼎仁公司工程款,故唐山鼎仁公司要求北安河村委会给付1 460591.73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北安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唐山鼎仁钻井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四十六万零五百九十一元七角三分。

如果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北安河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九百七十三元,唐山鼎仁钻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北安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唐山鼎仁钻井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沙月亮

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