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盛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2726吴江市盛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2726号
原告:吴江市盛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3幢05号。
法定代表人:蔡雪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锋,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吴江市盛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吴江市盛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盛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盛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吴江市盛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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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陆明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沈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