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谷兴泰砼业有限公司与阳谷县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637号
原告:阳谷兴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胡马村西。
法定代表人:*代领,经理。
被告:阳谷县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
法定代表人:王才柱,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谷兴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催交后,原告仍拒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阳谷兴泰砼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