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阳谷县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1民初304号
原告:***,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委托代理人:李素杰,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秀东,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谷县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孔桥村140号。
被告:**,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原告***与被告阳谷县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振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XX
书 记 员 孔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