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6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再审被申请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一审被告),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19100600。
代表人:熊保鸿,任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河南凯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组织机构代码69731089-2
代表人:***,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河南凯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26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其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任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