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6民监6号
监督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19100600。
代表人:熊保鸿,任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凯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组织机构代码69731089-2
代表人:***,任经理。
申诉人**成因与被申诉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河南凯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豫1726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行)监(2017)41172600004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