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宏兴石化有限公司与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中盛富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2964号
原告甘肃宏兴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中盛富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案,并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甘肃宏兴石化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宏兴石化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49元,由原告甘肃宏兴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金虎
法官助理 丁泽华 书记员 常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