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民终5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玉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忠,玉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镇工业园区味益美路1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9000531267823。
法定代表人:茹作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军,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湾镇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1257948641419。
法定代表人:马亚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波,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阔基,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上诉人毛迎锋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盛远达公司)、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阿克塞县交通局)、田阔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甘0924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甘0924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毛迎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崔莉娟
审 判 员 赵建兵
审 判 员 魏 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旭虹
书 记 员 王 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