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39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4日,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甘肃省玉门市。
被执行人: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工业园区味益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531267823。
法定代表人:茹作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2020)甘0902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65463.1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2382.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2021)甘0902执3909号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02执39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建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