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4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倪家营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新,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置信银河广场*座**楼。
法定代表人:*进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巨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云0114民初4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0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在2019年02月0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114执16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恢复执行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未收到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