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西泰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财保191号
申请人:云南西泰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86176253B。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A座33楼11-20号房。
法定代表人:高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萌,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62066066。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3-1#地块电子信息类标准工业厂房1-5层1#综合楼2-11号。
法定代表人:杜进山。
被申请人:杜进山,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申请人云南西泰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杜进山名下价值4865611.8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西泰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杜进山名下价值4865611.82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林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南松
书记员张榕珂